律中罪科之名。梵名僧伽婆尸沙Sam%gha%vas/es!a,巴Sam%gha%disesa,译曰僧初残,僧残。此罪为次于波罗夷之重罪。犯之,则必依僧众而行忏悔法,若不行之,则与犯波罗夷罪同。于比丘之资格,入死地者也。解此名者,如行事钞中一引善见论,婆沙论,四分律,毗尼母论之四说。一、善见论谓僧伽即僧,婆译言初,尸沙译言残,若有比丘犯此罪,则众僧集而先行所谓覆藏羯磨之作法,谓之初。终行所谓出罪羯磨之作法,谓之残。僧依初残之二法除其罪,故谓之僧初残。三字皆以名对治之法也。二、婆沙论谓残字以罪名,所犯之恶事,虽既过去,然罪犹残留于此身而不消灭。今仍行僧众法,除彼所有之残罪,故谓之僧残。三、四分律谓有二义:前义与婆沙同,后义为众僧之义务,对于彼犯罪之比丘,有可行之行法残留,故名僧残。四、毗尼母论谓:“如人为他所斫,残有咽喉,故名为残,理须早救。”残以命名,言波罗夷者为死已决定之罪,而此罪为尚有残命者,故僧众宜速行作法,救彼之残命也。比戒项目有十三,故古来称为十三僧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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